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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頂新負責人魏應充被彰化地院判無罪,台灣社會鬧得沸沸揚揚的,於是有人發起秒買秒退活動。也就是利用COSTO的退貨機制,狂掃一車的林鳳營牛奶,結帳完馬上退貨,如此一來就可以達到下架頂新產品的目的,而且銷毀產品的成本需要頂新負擔。

但我認為這根本就是權利濫用的行為,好市多的退貨機制是給退瑕疵品的人和對商品不滿意的人用的,但是這些人在買的時候就是要退,根本就是惡意濫用退貨機制。抵制頂新就不要買或號召大家不要買,何必做這種損人不利己的事...。

甚至我覺得好市多可以不給買或不給退。契約的最基本的要素是邀約和承諾,依民法第154條第1項前段規定: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,視為要約。但是這些人根本沒有要買的意思,所以根本沒有承諾可言,因此好市多可以不給買。即便認為這種情況可以是承諾,但是這種行為是利用好市多的退貨機制,應該已經構成權利濫用,好市多可以不給退。

沒有一個消費者比另一個消費者更高貴,不要因為你的行為,造成別人的困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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