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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來了一個當事人。
他與妻子離婚後,監護權約定給前妻,後來前妻因故亡故,但是前岳父母不肯將未成年子女交還(依照法律,有監護權的一方死亡,監護權當然歸他方)。
跑了警局好幾次,被警察兇,被吃案。上次來法院,我們印了最高法院的判決,請他拿給警察看,對方的這個行為構成準略誘罪,但是警方仍然不理會,說這是單純的家務事,警察不介入。
我和另一位同事幫他寫了交付之子女之訴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,寫到一半的時候他說他出去一下,我們也沒有多想。
十幾分鐘後,他提了兩大袋飲料回來,他很感謝我們,他跑了這麼多地方,只有我們願意幫他。
我們不能收當事人的東西,雖然他堅持,科長還是請他把飲料帶回去,最後他把飲料留在法院前。
雖然不知道最後法警如何處理那些飲料,但這就是我喜歡訴訟輔導科的地方,當事人的謝謝,比卷宗可愛的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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